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芝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52000********,汉族,大学在读,群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出生地、户籍地、现居地均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庄街道**路**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悦城,先后三次在丝芙兰化妆品店共盗窃雅诗兰黛牌精华露一瓶,雅诗兰黛牌眼部精华露一瓶,SK-Ⅱ牌精华露一瓶,倩碧牌眼霜一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360.78元;先后三次在飒拉(ZARA)服装店共盗窃飒拉牌(ZARA)外套三件、针织衫一件、裤子一条、针织衫一件、卫衣一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754,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114.7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悦城盗窃丝芙兰化妆品店内倩碧牌眼霜一瓶,价值人民币182.92元。
2.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悦城盗窃丝芙兰化妆品店内雅诗兰黛牌眼部精华露一瓶,价值人民币282.48元;飒拉(ZARA)服装店内飒拉牌(ZARA)毛绒衫一件价值人民币239元、裤子一条价值人民币239元、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399元。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悦城盗窃丝芙兰化妆品店内雅诗兰黛牌精华露一瓶,价值人民币428.76元,SK-Ⅱ牌精华露一瓶,价值人民币466.62元;飒拉(ZARA)服装店内飒拉牌(ZARA)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399元。
4.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悦城盗窃飒拉(ZARA)服装店内飒拉牌(ZARA)卫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39元,外套一件价值人民23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20年4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