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网络会所”网吧二楼上网时,见同在网吧上网的董某某正在睡觉,临时起意,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董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牌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208元)后逃离。赃物缴获、发还。
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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