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由陈某某驾驶其号牌为粤LD****的福特牌小汽车,去到广州市各区多次入户盗窃,具体如下:

2019年1月13日,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刘某乙二楼防盗网,入室盗得被害人刘某乙男士结婚传统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2630元),白金钻戒2枚,女士结婚传统黄金戒指1枚,女式金手链、项链各1条。经现场勘查,在二楼玄关窗户下的塑料椅上提取右脚足迹1枚。

2019年1月15日,去到广州市番禺区**路**巷**号**房,撬开被害人杨某某家中防盗网,入室盗得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个,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其个人简历一份),项链、手链各1条。

2019年1月18日,去到广州市黄埔区**路**巷**号,拆开被害人黄某某一楼防盗网,入室盗得黑色背包1个、黑色钱包1个(内有其身份证1张、现金、信用卡等物品),小米手机1台,银色女款手表1只(品牌:“时间廊”),黄金项链、手链、戒指各1只(品牌:周六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1本。

2019年1月23日,去到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撬开被害人王某某一楼防盗网,入室盗得手表10只(男装表7只、女装表3只,其中1只品牌为天王表),第四、五套人民币纪念币各1套,戒指、项链、手链等金饰1批。

2019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房被抓获,从其住处查获被害人刘某乙被盗的男士结婚传统黄金戒指一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