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广场**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奇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逃离途中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综合其认罪态度、案发后失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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