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早上,丁某某到湄潭县**街道**路**酒店上班,被害人王某某到该酒店上班时将一部iphone11手机放在收银台抽屉的键盘架上。同日19时许,丁某某下班时趁王某某和另一名服务员不注意,将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键盘架上的iphone11手机盗走,拿回家中。
2020年11月25日上午,丁某某的母亲梁某某接到**酒店经理杨某某的电话,得知了丁某某盗窃同事手机的事情,便问丁某某,丁某某拿出盗得的手机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到**酒店将手机交给杨某某。同日,丁某某在梁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杨某某将梁某某交来的手机提交给民警,民警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1月30日,王某某向民警提交了其出具的谅解书,对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盗窃财物已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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