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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盗走。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电瓶车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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