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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上班,当来到停放摩托车的位置时,发现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踏板摩托没有取钥匙,丁某某遂将踏板摩托上的车牌取下,后将摩托车骑出厂区,放置于家中。2020年3月31日,厂区负责人汪某某通过厂区视频监控发现是丁某某将摩托车骑走,遂联系丁某某,丁某某将盗来的摩托车还给李某某。经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44元。2020年6月7日,李某某向丁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退还李某某且得到李某某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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