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5222001********,汉族,**学院**学院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保山市腾冲市**镇**村委会**寨**号,家庭住址:腾冲市**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被该局取保候审, 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下午17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至**学院菜鸟驿站内,在柜台上将被害人沈某某所购买的一个装有价值2999元的IPAD平板电脑包裹盗走后逃离现场。**学院菜鸟驿站店主杨某某发现被盗后,向沈某某赔偿损失3000元。
2020年1月10日,丁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上交其盗窃所得的平板电脑。
案发后,丁某某家属向杨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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