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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90********,汉族,中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东昌府区**镇**村**号,住胶州市**宿舍。2018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胶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胶州市**处盗窃李某某手机绑定银行卡内的2850元钱。案发后,丁某某将赃款退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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