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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窜至龙里县谷脚镇双龙蔬菜批发市场**号店铺内将受害人黄某放在手提包里的18992元现金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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