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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刑不诉〔201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3********,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与周某某联系买卖牦牛一事,并通过更某某微信收取定金15000元。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带领更某某、周某某到雅江县红龙乡雅江县**乡买牛。因牦牛数量不够,周某某、更某某提出如果不能买到足够牦牛,则丁某某需退回定金。丁某某遂带领两人到雅江县**乡**附近,谎称该处草场上6头牛系其父亲所有,并商定以4000元一头的价格将牛卖掉,随后丁某某以继续找牛为由离开现场,让周某某、更某某在原地等候。后当地村民发现,与周某某、更某某就牛的归属发生争执并报警。雅江县红龙乡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丁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被盗牦牛价值人民币32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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