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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号现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小酒馆,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

2、2020年6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菜馆,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店内100余元现金、一瓶劲酒和部分饭菜盗走;

3、2020年6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小厨,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耿某某店内的部分饭菜盗走后逃离现场。

以上三名被害人已经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丁学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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