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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等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丁楼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惠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刘河镇东沟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宫寨。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惠某、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招聘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惠某到其经营的丁惠刻章复印店工作,丁某某购买了伪造机动车行车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材料,并教导董某某、惠某学习制作假证件的方法。2019年8月12日,荥阳市公安局豫龙派出所在丁惠刻章复印店内搜查出制作机动车行车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材料100余本。

本院认为,丁某某、惠某、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预备情节,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惠某、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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