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1月6日,经胡某某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向胡某某缴纳入会费6600元钱,成为胡某某下线。2019年2月,丁某某约汤某某到黄岛,向其介绍该传销项目,2019年2月25日下午,丁某某带领汤某某参加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丁某某未成功发展下线人员,且其本身处于该组织的最低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