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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职务侵占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6********,汉族,本科文化,原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配件经理,住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湾**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由该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文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补充调取证据文书和案卷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将补充侦查情况和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审查处理。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7月3日之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配件经理,负责该公司仓库的进出货管理工作。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操作公司内部系统将客户结算单上的汽车配件价格调低,后加入调低等额价值的汽车配件,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加入的配件私自交给南京**汽配有限公司代售,南京**汽配有限公司将代售获得款转款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获利总计77812.32元。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职务侵占的行为被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现,2018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退还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在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配件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仓库的进、出货管理和修改配件价格的职务便利,通过操作公司内部系统将客户结算单上的汽车配件价格或者工时费调低,虚假出库新速腾汽车大灯、倒车镜、太阳膜等配件,再将上述配件退货给供应商或者交与供应商代售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约48120.11元。不起诉人丁某某虽自认职务侵占人民币10万元并退赔,但因作案时间离案发时间较久,被害单位难以辨别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操作的其他维修工单,存在一些配件被侵占却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现有事实、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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