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海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海口市公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杨某某等6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2017年期间,海南**保险代理公司和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高管杨某某(另案处理)、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等伙同**商务公司工作人员施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9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以虚假业务支出的形式,侵占公司资产共计17764010.2元。其**部李某某于2013年1月上报一笔将内部业务收入违规以展业费用列支,通过**商务公司套取447258元资金,其中有一笔将127073.42元转入丁某某的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未发现丁某某有参与本案的其他犯罪事实,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丁某某伙同他人参与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从丁某某处收取的上缴款24万元应予以返还,冻结丁某某的理财产品36012.33元款项应予以解除冻结。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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