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经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86********,汉族,硕士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区**路**号,住南京市**区**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开办了**商贸有限公司,其对外销售红酒,对方需要开具发票时,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为扩大利润,遂通过手机微信与卖发票人员取得联系,先后十余次以票面金额价税合计2%-3%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2018年12月销售红酒给河北**有限公司后,先后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号:0983****、0983****、0983****、0983****、0983****、0983****,开票方均为深圳市**有限公司)给该企业;2018年11月其销售红酒给北京**有限公司后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票号:2078****,开票方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给该企业;2019年2月其销售红酒给河北**贸易有限公司后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票号:1414****、1414****、1414****,开票方均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给该企业。所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599897.07元,税额17996.93元,价税合计617894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主动上交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119230.28。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上交违法所得,认真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手机一部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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