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精密刀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路**号,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同年9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按价税合计10%收取李某某开票费,并按价税合计10%向蒋某某支付开票费,从蒋某某与杨某某控制的青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经营的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份(价税合计426260.00元,税额61935.20元)。后李某某安排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将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61935.20元。案发后,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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