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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4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室,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到交警部门疏通关系帮冯某某消除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以出具收条等方式骗取冯某某信任,最终骗得冯某某13000元。事后丁某某未将所拿钱款用于解决吊销驾驶证事宜。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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