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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日照支公司**营业区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通过被告人周某联系张某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通过增加附属物面积的方式帮助丁某某虚增78540元。因案发丁某某未得到该笔拆迁补偿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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