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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于20世纪90年代因住房问题,用自己位于**街的房子与其哥哥丁某乙位于本溪市**区**楼**单元**楼**号的房子置换,未进行过户。后丁某甲因通过李某某从本溪**库进粮做买卖亏损,欠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将**小区房子抵押给李某某。2018年5月荀某某找到丁某甲称李某某将**小区房票交给丁某甲,因丁某甲欠荀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丁某甲在明知该房产可能已经属于他人,未与李某某核实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荀某某,获利人民币12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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