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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8*******,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学院2017级在校学生,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室,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自己的一部“机械革命”笔记本电脑挂在闲鱼平台销售时,与需要购买电脑的董某某联系后,在协商电脑交易价格的过程中,二人加为微信好友,用真实姓名聊天并商议电脑价格。后双方以4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协议,董某某通过微信于9月19日、20日,分三次向丁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2200元、1000元、800元,丁某某收到货款后,认为董某某给其价格太低,遂产生骗一下的想法,便向董某某发送虚假发货单号并删除董某某的微信账户,撤销闲鱼平台发布销售电脑的信息。案发后丁某某向被害人董某某退赔4200元。

本院认为,丁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真实的出售货物的信息,但是在与被害人私聊的过程中产生诈骗的犯意,收取被害人4000元货款不发货,属于针对特定人员的一般诈骗行为,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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