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57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至被害人住处(合肥市瑶海区鼎元府邸小区3栋2110室),其明知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乐伽公司)已停止收房和收租业务,仍利用乐伽公司系统内要到期租客的客户资源,在事先未得到乐伽公司委托和房东授权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该房屋出租事宜由其接管,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收取对方一年租金共234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