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32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4********,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花园**区**栋**,在**旅行网深圳分公司酒店业务部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于2018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在酒店互联网推广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某甲为了打压某乙,遂在该业务在公司内部推行“**项目”,**项目是指某甲要求全国各区域的业务经理实现对与某甲合作的酒店不能再与某乙进行合作。**计划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各区域经理与所负责的合作酒店对接联系洽谈,给予合作酒店的业务量的优惠条件,要求合作酒店不与某乙合作,同时对承诺酒店进行下单测试,核实承诺不与某乙合作的酒店是否实际履行与某甲的承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某甲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酒店业务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其通过采取某甲总部的**项目方式效果始终不理想。为此,大约于2017年10月份丁某某组织“某丙”(“某丙”网已被某甲公司收购)相关工作人员赵翔对某甲深圳分公司的酒店业务经理进行所谓的经验分享,内容即为:让某甲员工本人,或者某甲员工找人在某乙平台,假装要入住(实际并非真正入住)而预定向某甲承诺不与某乙合作的酒店,预定成功后再以某甲业务员的身份通过电话联系所预定的酒店再次核实是否有与某乙合作,并提供相应的订房信息给酒店,酒店迫于压力,会向某乙回复无法提供预定客房。某乙按照规定与预定成功的客户联系不能入住的事宜,并告知预定酒店的人按照某乙规定让其自己另找酒店入住,并承担相应的另外订房费用。某甲业务人员再通过提供虚假的住宿发票,骗取某乙的赔付。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下属的业务经理周某某、杜某某等人按照上述方式,骗取某乙网赔偿钱款共计约58250元人民币。其中杜某某伙同周某某以此方式,从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共诈骗某乙公司3927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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