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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4********,回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利用其在晋江市**机构担任钢琴培训老师的身份,虚构“他人欲转让一台崭新的钢琴”理由,骗走学生家长被害人陈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将上述钱款给予其母亲用于偿还债务。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单元**楼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退还上述诈骗款项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委托书、收条、谅解书、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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