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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6日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7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6月14日、8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7月15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柴某甲(已起诉)早前多次参与过号称“民族大业”资金解冻的活动。随着类似活动的发展,2019年初,一位自称“李济深”助理和梅协总部负责人的人联系到柴某甲,称“李济深”老人有一笔1000亿海外存款准备用于“198国家扶贫款发放项目”(简称“198扶贫项目”),“李济深”老人不愿意通过政府,想邀请柴某甲来做。2019年8月,“李济深”助理电话通知柴某甲到北京中南海见李济深本人,柴某甲到北京后,“李济深”助理称因参与国家开会等方面原因无法见面,通过QQ邮箱发送一份“李济深”本人视频给柴某甲,让柴某甲担任“198扶贫项目”全国总代理,将1000亿资金款发放给贫困老百姓。柴某甲表示同意后,“李济深”助理通过邮箱、微信发给柴某甲“中华人民资产解冻委员会”项目总理事长的任命书、委托书、花旗银行存款单等。之后,柴某甲与“李济深”老人助理通过电话、QQ、邮箱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联系,开始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同案人肖某某、宁某某、薛某某、柴某乙、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段某某、王某乙(均已起诉)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等人在其本人此前多次参与其他类似“扶贫款发放”、“扶贫基金”等民族资产解冻大业项目均未兑现的情况下,仍旧先后加入该“198扶贫项目”,从事民族大业活动,面向全国发展会员。

为获取民众信任,柴某甲等人在微信群内散发大量他人为柴某甲伪造的“任命书”、“委托书”;伪造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捏造国家领导人表示肯定“解冻民族资产”的讲话,按照“李济深”助理的要求,向会员宣称连续缴纳民族资产解冻资金5天,在第6天开始按天领取前5天当天缴纳金额的两倍资金返还,中途不得中断资金缴纳,否则无法获得资金返还。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被告人柴某甲、肖某某、宁某某等人开始收取下线会员缴纳的解冻资金,并逐级汇总后转账给“李济深”助理。项目运行至10月15日,“李济深”助理向柴某甲称,因柴某甲向项目返还方式理解错误,造成原设定的返利系统错乱无法正常返现,需对“198”项目进行改革,要求柴某甲等人在全国发展2万名会员,需每人一次性缴纳500元改革费用,参与“198扶贫项目”首期160亿资金解冻,资金解冻后每人一次性获得80万元扶贫款的返还。同时要求会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对外宣称“198扶贫项目”,并在各自团队微信群内转发、学习《保密法》,躲避公安机关调查等内容。会员缴纳的解冻资金逐级汇总后,由柴某甲打入“李济深”助理所指定的户名为李松涛的工商银行账户。该民族大业会员遍布全国29个省市,受骗群众达22000余人,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823456.2元,其中2738456.2元已转入“李济深”助理的银行账户,剩余1085000元在柴某甲的账户内被公安机关查扣。

另查明,被告人柴某甲所领导的民族资产解冻“198扶贫项目”民族大业组织实行层级制,柴某甲任“198扶贫项目”全国总代理,下设10个中队,每个中队下设10个小队,每各小队下设10个小组,每个小组为20名会员。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担任肖某某中队下的一名小组长,其收取小组钱款后转账至上级小队长段某某账户,帮助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12月4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华为手机两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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