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93********,汉族,技校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玩大话西游2时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在大话西游中丁某甲的名字叫“柠某甲”),后双方相互加了微信(丁某甲的微信名叫“柠某乙”,微信的头像、性别都是女性,以女性的语气发朋友圈,王某某的微信名叫“我有一个朋友”),丁某甲通过微信,以女性的语气和王某某聊天,并告诉王某某自己叫丁某乙,是女生。2019年9月份,王某某通过微信向丁某甲表白,要求丁某甲做自己的女朋友,丁某甲答应做王某某的女朋友。2019年9月份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丁某甲以王某某女朋友的身份与王某某进行交往,并以买口红、充值游戏币、买机票、还信用卡、买零食、买手机、做生意等理由让王某某为其转钱,期间,王某某曾多次要求和丁某甲视频聊天,丁某甲以自己不喜欢接视频为理由拒绝,只用文字与王某某聊天。王某某总共向丁某甲转账了四十四次,共计人民币3390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被骗金额人民币33904元,并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6096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相关机关对丁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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