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林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获知可以通过在网上虚假卖口罩骗钱的方法后,将该方法传授给帅某甲(另案处理)并教唆其以此种方法实施诈骗。同年2月18日,帅某甲通过QQ发布有口罩卖的假消息,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明知帅某甲索要收款账号用于接收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收款。后被害人范某某向该账户转账人民币8000元做为购买口罩的保证金,帅某甲收款后将被害人范某某的QQ账号屏蔽。事后,丁某某分得人民币24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帅某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帅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同案犯林某某、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8.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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