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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3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号,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号。202011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8月至2019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川WN****号车经高速公路往返成都、西昌、攀枝花,通过交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及经泸黄高速公路施工便道驶离高速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偷逃通行费19764元,并造成通行卡流失54张,卡赔费用2380元。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124日向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补缴2018828日至201985日期间偷逃的通行费及卡赔费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照片及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川WN****号逃费数据清单及收费站入口、出口记录、车辆轨迹信息、补缴偷逃通行费发票复印件等书证,丁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丁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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