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黄石**门诊**,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至5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虚构为公司办事的事实、隐瞒骗钱还债的真相,先后两次从同事汪波处骗取21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公司需要购买医疗器械资金不足为由,让汪某某垫资,汪某某表示同意,丁某某遂将汪某某带至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广场一店内,利用汪某某的信用卡套刷人民币11000元,丁某某获得该11000元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9年5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公司要到区卫计局送礼为由再次让汪某某垫资,汪某某表示同意,丁某某遂将汪某某带至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广场一店内,利用汪某某的信用卡套刷人民币10000元,丁某某获得该100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2019年5月20日汪某某向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后发现自己被丁某某欺骗,遂质问丁某某,丁某某迫于情势承认此前公司购买医疗器械和去区卫计局送礼都是其编造的谎言,并写下借条,承诺5月23日归还21000元。5月23日丁某某没有如约还钱,于是汪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天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8日,丁某某的亲属代其偿还21000元给汪某某,汪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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