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8日,我院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11月17日撤回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4月间,丁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房产证,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骗取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信任,令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北京**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下称“**公司”)借款,其中陈某某120万元,张某某12 0万元,刘某某220万元,张某某160万元,姚某某190万元,交给丁某某使用,丁某某此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致使该款项不能偿还。**公司将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要求其还款,后发现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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