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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贪污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现住福建省沙县**路**段**幢**号**楼。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24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下同)、于2015年11月18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于2018年1月31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4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慕天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伙同采石场的工作人员通过虚增货车空车重量的方式,使货车装满砂石料过磅时多运货,少结算货款,从而秘密窃取沙县采石场的砂石料,造成沙县采石场经济损失。2016年9月10日至2018年6月6日间,丁某某经营的车牌为闽******运输货车通过上述手段从沙县采石场多运532.09吨瓜子片、606.85吨石硝,总计造成沙县采石场经济损失22742.99元。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5日间,丁某某经营的车牌为赣******运输货车通过上述手段从沙县采石场多运275.88吨瓜子片、125.4吨石硝,总计造成沙县采石场经济损失10107.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退出的涉案款32850.23元现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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