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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未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号,住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6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9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滨湖区****号后大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门前封闭停车场时,因疏于观察,致使车辆左前侧撞倒并碾压在该处弯腰玩耍的何某某(男,殁年2岁),后何某某被送往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符合被车辆底部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对事故成因分析:丁某某驾车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行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父母赔偿人民币12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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