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略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路**号楼**单元**室,住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操作加藤牌HD308型挖掘机在略阳县黑河镇大观路道路硬化工程项目部和平村椿树坪组路段道路东侧施工警戒范围内清理水沟,挖掘机机头朝南,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男,47岁,住略阳县**镇**园**排**)安排安全员何某某(男,43岁,住略阳县兴州**村**组)在施工现场负责警戒拦停过往车辆。当日14时许,被害人骆某某(男,殁年59岁,原住略阳县**镇**村**社**号)驾驶陕F****4号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安全员何某某进行拦停,骆某某不听劝阻快速驶入施工现场,与自东向西旋转准备倾倒砂石的挖掘机挖斗相撞,骆某某头部受伤,略阳县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骆某某死亡。经鉴定,骆某某系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操作挖掘机在道路一侧挖水沟,安全员何某某在施工现场负责警戒拦停过往车辆;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均设有施工警示牌,丁某某注意过往车辆的绝大部分义务已转嫁给安全员和过往车辆驾驶员本身;被害人骆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不听安全员阻拦、快速驶入施工现场,与丁某某驾驶的挖掘机挖斗相撞,造成被害人骆某某现场死亡;案发时丁某某操作挖掘机背对被害人驾驶三轮摩托车驶来的方向。无论是安全员未能拦停车辆,还是被害人不顾阻拦快速驶入施工现场,或是挖掘机挖斗在旋转过程中正好与后方驶入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均已超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可预见范围。因此,本案虽造成被害人骆某某死亡的结果,但丁某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或过失程度很小,故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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