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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宁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村**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5日至6月22日、2020年8月6日至9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7时许,在宁夏**贸易有限公司的五车梁矿厂内,龙某某驾驶装载机在作业过程中将同在现场工作的工人雍某某轧死。经鉴定,雍某某符合车轮碾压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开放性腹部损伤并大失血死亡。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五车梁矿场料场领班,临时负责带领工人干活,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未对丁某某正式任职,也未明确丁某某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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