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1********,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从朱某甲处承包了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公寓**号楼脚手架搭拆工程,后采用口头约定形式,将该工程分包给周某某。2018年5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周某某、朱某乙等人在拆除**公寓**号楼脚手架时,在施工过程中朱某乙施工作业处的钢管发生坍塌,朱某乙被坍塌的钢管砸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给无承包资质的周某某,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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