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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7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生产加工木材的情况下,雇佣邵某甲、邵某乙、刘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工业园**木材加工厂内工作,在打扫工厂院子内打片机的传送带下的边角料时,刘某某被挤入传送带机器内,后**镇120急救人员宣布刘某某已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是否在工厂生产结束以后,对刘某某的具体工作进行指挥、安排不清,在本案事故中责任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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