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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二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徐某甲、初某某、杨某甲、刘某甲、于某某、孙某甲、杜某某、刘某乙、孙某乙、李某乙、陈某某、徐某乙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30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5时30分许,桦甸市**镇**村**社村民孙某甲,发现自家牛圈的两头母牛被人下药毒死,犯罪嫌疑人孙某甲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孙某乙、初某某、刘某乙、杨某甲、徐某甲、于某某前来帮忙,丁某某、杜某某、李某乙、徐某乙、陈某某、刘某甲听说孙某甲家的牛中毒死亡后,主动到孙某甲家帮忙,孙某甲等人将两头死牛分解成牛肉,以每斤20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屯村民,孙某甲得款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及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徐某甲、初某某、杨某甲、刘某甲、于某某、孙某甲、杜某某、刘某乙、孙某乙、李某乙、陈某某、徐某乙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

徐某乙、孙某甲、初某某、杨某甲、刘某甲、于某某、丁某某、杜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孙某乙、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徐某甲,于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乙,2019年3月3日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3月1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

2、工作说明

证实:(1)滕某某、苗某某等人在进一步查找中。(2)死牛肉灭失,无法进行危害严重程度的鉴定。

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证实:孙某甲等14人自然情况,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2)公务员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文件

证实:病死牛不能贩卖。

5、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

证实:孙某甲等14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6、刑事判决书

徐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交款单;

证实:2019年10月23日,扣押孙某甲的违法所得4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实:有挺多人在孙某甲家帮忙。

2、证人刘某丙证言

证实:买牛肉花了200元,吃了。

3、证人李某丙证言

证实:买牛肉20斤左右,花1000元,牛肉扔了。

4、证人高某某证言

**镇畜牧站的副站长。

证实:(1)对于死因不明的牛,必须经过无公害处理,政府进行掩埋或焚烧。(2)牛被甲拌磷毒死,牛肉不可以食用。甲拌磷是一种农药,含有机磷,牛被甲拌磷毒死之后,牛肉里面含有农药成分,所以不能食用。(3)被甲拌磷毒死的牛,不一定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因为牛吃完甲拌磷中毒死亡之后,主要经过牛的肝脏,牛的肝脏吸收完之后,经过血液循环,残留到牛肉上面,就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

5、证人杨某乙证言

桦甸市**镇卫生院的副院长,医生。

证实:牛吃完甲拌磷之后,人再吃含有甲拌磷成分的牛肉,有可能造成神经系统中毒,最严重的后果也会造成人死亡。

三、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有人打电话说孙某甲家的牛被药死了,去跑跑腿,打打零零碎碎的活,抬抬牛肉,买多少斤记不清了,花多少钱也记不清了。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供述

证实:2014年春天孙某乙打电话找其去孙某甲家,去时两头牛已经扒完皮了,屯里面的老百姓正在那买生肉,李某甲帮着拎着塑料口袋装牛肉,也买了6、7斤肉,花了大约100多元钱。

2、犯罪嫌疑人孙某乙供述

证实:2014年一天早上,孙某甲打电话说他家的牛被人给下药毒死了,后来研究就把牛给杀了,卖牛肉孙某乙帮忙把牛腿,抬牛肉的活,于某某帮孙某甲记账,也买牛肉了,孙某甲没要钱。

3、犯罪嫌疑人初某某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孙某甲打电话说牛得病了,死了两头牛,扒完皮之后,我把牛的内脏和牛肚子里不卖的扔大河套去了,有买肉的,给递递牛肉方便袋,过称,孙某甲给了点牛肉。

4、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供述

证实:2014年春天早上5时30分左右,发现自家后院牛圈中的两头母牛被毒死,警察来取走牛胃内容物后,孙某甲找来初某某、于某某、刘某乙、徐某甲帮忙扒牛,后来癫痫病发作,等清醒之后,两头母牛已经全部卖完了,卖了4000元左右。

5、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一天早上,听见孙某甲家有人说话,就去孙某甲家看看是怎么回事,发现孙某甲家后院里的两头母牛被人给药死了,孙某甲找人把死牛的皮扒下来,我帮忙在割肉的时候把着牛腿,卖的时候,给过称,其买了大约170元钱的肉,后来不敢吃就把剩下的肉扔了。每斤25元钱。

6、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供述

证实:2014年的春天的一个早上,谁招呼我去孙某甲家帮忙,去后帮着扒牛皮,分割牛肉,又买了点牛肉回家了,花260元。

7、犯罪嫌疑人徐某乙供述

证实:2014年的3月份的一天,听说孙某甲家的牛被人药死了,就去孙某甲家了,屯里来了不少人帮忙,有人给孙某甲家药死的牛扒皮,我帮着给把着牛,给买肉的抬牛肉,过称之类的零活,我买了300元钱的牛肉,具体多少斤我记不清了。

8、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

证实:2014年春天一天早上,孙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牛被人给药死了,让我去帮忙。我去后帮忙扒牛,卖牛肉,我买了150元钱的牛肉。

9、犯罪嫌疑人刘某乙供述

证实:2014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孙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牛被人药死了,我就去孙某甲家了。后来大家伙说帮忙把两头母牛杀了,屯里面的老百姓分点,杨某甲、徐某甲他们负责扒牛,我就是帮忙负责把着牛腿、抬抬牛肉之类的活,我买了10斤牛肉,花了200元钱左右。

10、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孙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牛被别人给药死了。孙某甲有癫痫病,后来也犯病了,孙某甲的媳妇一直在那哭,后来研究把牛给扒了卖牛肉,徐某甲、陈某某、马某某扒牛,我帮忙张罗人员帮着扒牛,我也动手扒牛了,我买了3斤牛肉,20元一斤,也就60元左右。

11、犯罪嫌疑人徐某甲供述

证实:2014年春天,孙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家牛被人给药死了,你过来帮我把牛给扒了。我、陈某某,还有谁记不清楚了,我们把孙某甲家的两头母牛给扒了,把牛肉卖了,我买了大约20多斤,花了700元左右。

12、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供述

证实:2014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听说孙某甲家死了两头牛,我就去孙某甲家了,大家伙商量把孙某甲家的牛给扒了,卖牛肉,在扒第一个牛的时候,我帮着把着牛腿,后来孙某甲癫痫病犯了,我就去看孙某甲了,后来我也帮忙抬抬牛肉之类的活,我买了10多斤生肉。

13、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的时候,孙某甲对我说我家的牛被人药死了,去孙某甲家看两头母牛死了。孙某甲说把牛杀了,孙某甲找的徐某甲、张某某、杨某甲给杀的牛,我负责记账,刘某甲和王某乙负责称重,大概20元一斤,一共卖了200斤左右的牛肉,卖了一共4000元左右。

四、鉴定意见:

1、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证实:牛胃内容物、地上玉米粒,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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