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大专文化,宁波**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等人因其亲属徐某某被被害人范某某交通肇事致死的事情至范某某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乡**村的家门口欲协商赔偿问题。因范某某家中无人,且电话联系后范某某家属未出面,丁某甲等人感觉非常气愤。丁某甲遂持地上捡起的石头和木板将范某某家房子的落地窗户打破,后丁某甲等人爬窗进入范某某家中。期间,丁某甲踢踹一房间门,造成门框及门锁损坏。经鉴定,被毁坏雕花玻璃等物品损失价格59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自行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航埠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范某某、巫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