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现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手持菜刀,踹门强行闯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街道**路**号**室的暂住处内,惊醒睡在房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随即手持菜刀与被害人王**发生拉扯、扭打,并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划伤。后被害人王某某夺走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手中菜刀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方离开案发现场。
同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本市**街道**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头皮创3cm长,已达轻微伤程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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