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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林区**居民小组**平整地块、修建围墙和建盖房屋。经鉴定:丁某某所占用土地面积合计9.397亩,其中包括占用林地9.233亩(属防护林)、耕地0.164亩。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丁某某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丁某某系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以及案发后已积极主动拆除大部分违法建造的房屋并向昆明市**林场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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