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住陕西省延长县**镇**村,于2023年7月19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5日,黄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黄龙县人民法院后面山坡有人非法开垦林地,接报后立即指派民警前往查处,经查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庆阳勘探开发分公司宜川天然气产能建设项目组宜庆21号天然气井的施工现场,项目组委托丁某某(借用延长林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负责黄龙县宜庆21天然气井前期手续办理、土地补偿和土地平整事项。丁某某在受委托后没有办理林地审批手续,于2023年6月18日雇佣黄龙街上李某某、张某某和兰某某的钩机和铲车在黄龙县石堡镇城东社区南沟村西台非法占用退耕还林9923.4平方米,折合14.9亩。2023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已经按照自然资源局林地造林标准恢复造林。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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