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高中文化,宜章县伟业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业经商,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号,现住宜章县**镇**村宜章县**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担任宜章县**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旗下**采石场主管人员期间,在宜章县**镇**村**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石材,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郴州市**公司重新鉴定,大岭背采石场占用土地总面积44.6亩,其中非林地(旱土)面积22.1亩;林地(灌木林)面积22.5亩,属生态公益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2019年6月2日,丁某某自动到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补植复绿,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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