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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利川市**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单元**室。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利川市交通运输局为建设242国道恩施马鞍龙至利川元堡改扩建工程(团堡至元堡段)项目,依法办理了占用林地手续和采伐林木手续,明确该项目拟占用林地19.476公顷,林木采伐范围为用地红线内。2017年10月20日,利川市公路路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简称路网办)协调相关州市部门开会,会议决定对G242线路团堡至元堡段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路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道路用地部分超出了规划红线,且未重新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2018年2月26日,路网办下发《关于路网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等3人作为工作站成员,负责G242团堡至元堡公路的建设(实际负责仅丁某某一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改线路段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现场组织04标段的承建方在元堡乡苦草村一组施工,在小地名“望仙台”林地处挖山取石取土修建改线公路、在小地名“老屋后头”林地和恩施至利川老公路处挖掘泥石堆填至小地名“杨家窝坑”处修建泥石改线公路,导致以上林地的植被全部毁坏,经利川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勘测,04标段占用并毁坏的林地为防护林,面积为6.603亩。2019年5月至案发期间,丁某某现场组织02标段承建方在团堡镇团山坝村一组施工,在小地名“后头坡”处挖山取石取土修建改线公路,致使林地上的植被全部毁坏,经利川市逢源科技有限公司勘测,02标段占用并毁坏的林地为防护林,面积为2.2748亩。以上共计占用并毁坏防护林8.877亩。

2020年5月29日,利川市路网办与湖北可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植复绿施工合同书,决定在242国道团堡至元堡段沿线开展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242国道建设占用林地补偿复绿项目施工合同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逢源科技有限公司、利川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林业勘测技术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单位积极开展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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