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区**号楼2302户。原在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丁某甲(已判决)利用实际控制的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他人投资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9051.93万元,其中未兑付客户金额达5329.91万元,涉及吸收存款人数1038名。目前丁某甲无力兑付上述吸收的资金。丁某甲经营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丁某某于2017年左右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案发后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29583元。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