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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程某某与冯某某、桑某甲商议成立融资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而后,三人又邀约了唐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蒋某某加入。2013年3月遂宁市安居**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桑某甲占股21%、冯某某占股17.5%、程某某占股14.7%、梁某某占股10%、邓某某占股10%(实际控股人为丁某某)、唐某某占股8.4%、张某某占股8.4%、刘某某占股5%、蒋某某占股5%。**公司法人代表为冯某某,总经理丁某某负责公司日常运作,桑某乙(已去世)负责管理公司财务。

**公司成立后,通过向社会散发宣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再将吸收来的资金放贷给需要的客户,收取高额利息,从中赚取利息差作为居间服务费。**公司自成立以来,共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48172346元,涉及集资人数954人。案发后,**公司采取现金退还、以资抵债、债务承担等方式已全部退还集资人资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还集资人资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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