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5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正本担保负责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组**(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街**号街坊**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日,秦某某(已判决)成立重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号,2016年左右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座**、**作为实际办公地点,2017年7月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变更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座**。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信息咨询(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经纪(凭资质证执业)、房屋中介、会展服务。公司成立后,秦某某于公司内部设立财务部、行政部、业务一部至七部等部门,招聘人员担任总经理助理、财务主管、行政主管、业务主管、投资顾问、贷款顾问,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与资金放贷业务,并形成资金池。
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进入**公司担任正本担保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承诺保本付息,吸引到亲友公司投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因丁某某所在的正本担保未实际开展业务,丁某某主要负责接洽公司律师团队,跟踪诉讼进度等工作。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50000元,非法获利52233.3元,其中丁某某自己投资780000元。
2018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审查起诉期间,丁某某以自己投资未还款本金共计52233.3元抵作其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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