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住四川省理塘县**镇。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理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09年8、9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在稻城县邓坡乡**村自家门前得到一支仿54式手枪及4枚手枪子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4年(具体时间不详)搬迁至理塘县高城镇**村**组**号时将该枪支和子弹藏匿于家中衣柜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交仿54式手枪一支、子弹3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