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住四川省理塘县**镇。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理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09年8、9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在稻城县邓坡乡**村自家门前得到一支仿54式手枪及4枚手枪子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4年(具体时间不详)搬迁至理塘县高城镇**村**组**号时将该枪支和子弹藏匿于家中衣柜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交仿54式手枪一支、子弹3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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