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11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至义乌市佛堂镇**村村口南江河段水域(禁渔区),使用电瓶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鱼类3.5千克,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并通过做公益修复活动积极悔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装备一套,建议由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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