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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0********,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中方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流域**段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镇**村在村里进行了宣传并张贴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2020年8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已禁止捕鱼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在舞水流域中方镇河段使用三层刺网捕鱼,并捕获少量渔获物。同日,丁某某在**河**镇河段被中方县畜牧水产中心执法人员和中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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